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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非法挖河砂近10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

据悉,该团伙非法挖河砂近10年,头目直接控制的6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2011年后,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在棚户区改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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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非法挖河砂近10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


据悉,该团伙非法挖河砂近10年,头目直接控制的6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2011年后,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在棚户区改造和国家“六线四站”建设拆迁过程中,骗取、侵占拆迁补偿款,非法敛财800余万元。

,日前,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据悉,该团伙非法挖河砂近10年,头目直接控制的6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2011年后,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在棚户区改造和国家“六线四站”建设拆迁过程中,骗取、侵占拆迁补偿款,非法敛财800余万元。


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右一)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8月15日,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日报10月11日,记者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了采访。


据悉,河砂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盗采销售河砂牟取暴利,是一些犯罪分子的生财之道。偷采、滥采河砂,不仅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还严重威胁航道与防洪安全。


2022年6月,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12个罪名判处刘某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星等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贿选把持权力,非法采挖河砂


2002年8月,刘某星成立某物资供应公司,自2004年开始纠集、勾结部分亲属、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物资供应公司为依托,通过强抢工程、非法采挖砂石,有组织地聚敛大量财富。


2006年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河套街道某社区开办采石场,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2011年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大沽河流域山角段河道附近开办采砂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


该组织不仅对当地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垄断,还将触角延伸到基层政权。2011年,刘某星通过贿选当选东河套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捆绑竞争、拉拢、培植个人势力等方式逐步掌控基层政权,在棚户区改造和国家“六线四站”建设拆迁过程中,骗取、侵占拆迁补偿款,非法敛财800余万元。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经审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4年成立至案发涉及违法犯罪事实50多起,时间长、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城阳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鉴于大沽河流域山角段非法采矿犯罪事实距离案发已近十年,现场已被破坏,部分证据缺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取证标准,以销赃数额认定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近十年大沽河流域山角段河道的卫星数据图、访问青岛市相关行政机关网站群众互动平台等方式,全面了解大沽河流域非法采砂和环境损害情况,并联合公安机关就大沽河流域山角段河道两岸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鉴定刘某星直接控制的6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不仅造成河道砂石资源的严重损失,也对大沽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收集了销售河砂的收款凭证、账本等客观证据,以及砂场工作人员、购买河砂人员的证言,进一步确定销赃数额,夯实证据基础。


深挖“保护伞”,协力保护矿产资源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因非法采砂对大沽河造成的严重生态损害,城阳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该院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确保检察建议问题指向精准、释法说理透彻、对策建议可行,检察建议发出后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该院还深挖案件背后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关系网”线索,携手打击盗采河砂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城阳区监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起,公职人员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与此同时,在前期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会签《关于加强环保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基础上,该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线索同步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河道采砂监管难题,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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