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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1伤 直接经济损失186.6万元!贵州砂石厂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死1伤 直接经济损失186.6万元!贵州砂石厂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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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1伤 直接经济损失186.6万元!贵州砂石厂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前不久,江西省政府公布了砂石车超限超载行驶造成20死19伤调查事故报告。


2023年5月,广西北流水泥厂内,工作人员爬进破碎机测量零件尺寸,不料有工人开动了机器,人和石头一起粉身碎骨。


2023年7月,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某混凝土工厂有1名工人被混凝土砂石埋压。


2023年11月,新疆一国企子公司旗下砂石矿因违章作业造成1人死亡。


2023年12月,贵州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发生防尘彩钢棚垮塌事故,造成6人遇难,3人受伤。


年关将近,各砂石企业需重点注意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类似的惨剧!


日前,贵州省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公布纳雍县瑞隆砂石厂“5•2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明确,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据了解,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6万元。


据了解,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未自上而下开采,擅自改变推进方向、顺层开采、“一面墙”开采、掏采,在开采面临近本次坍塌山体最终边坡时,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未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超挖坡底,致使坍塌山体前缘部分因开采破坏完全暴露呈悬空状态,受近期爆破震动,坍塌山体结构面进一步被破坏,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报告详细交代了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投资人林某娟,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79850元。


纳雍县瑞隆砂石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88372元。


杨某,纳雍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瑞隆砂石厂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矿山存在顺层开采、台阶超高,“一面墙”开采等重大风险隐患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卢某,纳雍县应急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瑞隆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王某,纳雍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工作人员,对瑞隆砂石厂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矿山存在顺层开采、台阶超高,“一面墙”开采等重大风险隐患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到安全生产基础股工作只有1个多月,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态度较好,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具体详情如下:


一、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概况


(一)矿山基本情况


(1)矿山证照情况。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林某娟,成立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经营范围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等。


2017年8月9日,该砂石厂取得由原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7年8月至2027年8月;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37平方公里。


2017年9月22日,经原纳雍县安监局批准开工建设,建设期至2018年9月21日。建设完成后经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取得由原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FM安许证字〔2*2号〕有效期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


2020年12月25日,由于该矿山调整矿界,新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2月至2030年12月;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年。矿区面积由0.0537平方公里调整为0.0418平方公里。2021年12月20日,纳雍县应急局批准开工建设。建设期至2022年12月19日。建设期到期后因土地流转问题未竣工,向纳雍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建设期延期,建设期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


(2)矿山开采现状


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整个采面高约62米,形成一道不规范的高约29米的开采台阶,装运平台宽度约10米,未在1660米-1650米处设置首采平台,未形成10-15米台阶,不符合《开采方案设计》。


事故后,经蓝金设计有限公司和四川润黔测绘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未建设布置符合《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台阶,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未按设计推进方向进行建设开采,采面布置在设计的转运平台,落矿平台。矿区底部采区明显存在开采活动,存在违规掏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布置开采,“一面墙”开采,在开采面邻近本次坍塌山体最终边坡时,矿山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关于边坡管理的规定,有邻近最终边坡未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违规超挖坡底等违法违规情况。本次垮塌区域矿区估算垮塌资源量为9.64万吨(3.71万m³),界外垮塌资源量为7.25万吨(2.79万m³),界内垮塌资源量为2.39万吨(0.92万m³)。矿山开工建设以来开采消耗资源量36.56万吨 (14.06万m³), 矿界内在建设期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动用资源量为21.32万吨(8.2万m³),矿界内在建设期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动用资源量为15.24万吨(5.86万m³)。2021年12月矿山开始建设以来,共销售砂石233760.6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1日上午,矿山主要负责人贺某云安排打眼工李某祥、谢某全到+1620平台进行钻孔作业,挖机驾驶员许某(本次事故死者)、汽车驾驶员王某江、郭某在+1600平台转运砂石,安全员史某飞在1620平台西南面土堆上监护,机修工何某富在距矿山工作面坡底200米左右的破碎场地打砂。


16时48分许,在矿山西南面土堆上现场监护的安全员史某飞发现+1600平台转运砂石工作面右上方山体出现异常并发生滑坡,随即朝正在+1600平台装车的挖机驾驶员许某和汽车驾驶员王某江大喊,随即两人随即撤离,其中挖机驾驶员许某立即跳下挖机驾驶室并迅速撤离、驾驶员王某江随即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挖机驾驶员许某在跑出2-3米后被滑坡石块掩埋,王某江驾驶货车在驶出一段距离后被石块推翻后自行从副驾驶爬出。打眼工李某祥、谢某全从+1620平台撤离,李某祥边撤离边给贺某云打电话说山垮塌了。整个滑坡过程持续大约7-8秒钟,并产生大量粉尘。滑坡发生后,贺某云组织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发现驾驶员王某江受伤,打眼工李某祥、谢某全,安全员史某飞未受伤,汽车驾驶员郭某在滑坡时已经驾驶装满砂石的车辆离开工作面,挖机驾驶员许某失联。因事故现场垮落块石较多、块度较大,施救困难,贺某云积极调集附近挖机参与救援并电话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某率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宣慰街道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担任现场指挥长,下设综合组、监测预警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舆情管控组、善后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公安干警现场维护秩序,撤离无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进入。消防部门协调多方力量,调配工程机械,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医疗部门现场待命,随时抢救伤员。宣慰街道稳控失联者家属情绪,做好安抚工作。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23日11时10分许,失联者找到,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现场救援工作结束。下午5时许,死者遗体运送至纳雍县殡仪馆,经过协商,纳雍县瑞隆砂石厂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安葬,善后工作处置圆满结束。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信息:许某,男,挖掘机驾驶员,系纳雍县乐治镇街上村村民;伤者信息:王某江,男,汽车驾驶员,系纳雍县锅圈岩乡马场村村民。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86.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未自上而下开采,擅自改变推进方向、顺层开采、“一面墙”开采、掏采,在开采面临近本次坍塌山体最终边坡时,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未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超挖坡底,致使坍塌山体前缘部分因开采破坏完全暴露呈悬空状态,受近期爆破震动,坍塌山体结构面进一步被破坏,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纳雍瑞隆砂石厂在建设期内以建代采。未在1600米-1650米设置首采工作平台,2023年爆破作业仍在+1620平台进行,未按设计布置运输道路。矿山开工建设以来开采消耗资源量36.56万吨(14.06万m³),矿界内在建设期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动用资源量为21.32万吨(8.2万m³),矿界内在建设期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动用资源量为15.24万吨(5.86万m³)。2021年12月矿山开始建设以来,共销售砂石233760.6吨。


2.纳雍瑞隆砂石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混乱,矿山投资人林某娟安全意识淡薄,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矿山主要负责人贺某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


3.纳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严格,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瑞隆石厂违规开采行为未进行查处,复工复产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未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等现象。对无人机巡查非煤露天矿山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不认真,对矿山现场进行拍摄后,未及时分析台阶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发现矿山掏采超挖现象,组织的风险分析研判不实不细,只是简单汇总上报。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2023年3月21日、5月12日对纳雍县瑞隆砂石厂开展2次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7条,未发现矿山存在顺层开采、底部超挖、台阶超高(“一面墙”)等重大风险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建议


纳雍县瑞隆砂石厂2021年12月20日开工建设以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未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未自上而下开采,擅自改变推进方向、顺层开采、“一面墙”开采、掏采,在开采面邻近本次坍塌山体最终边坡时,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未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超挖坡底,致使坍塌山体前缘部分因开采破坏完全暴露呈悬空状态,受近期爆破震动,坍塌山体结构面进一步被破坏,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坍塌,对事故发生应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建议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纳雍县瑞隆砂石厂处以陆拾万元(600000.00)人民币罚款。


(二)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严格,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建议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娟,纳雍县瑞隆砂石厂投资人,安全意识淡薄,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79850元。


2.贺某云,纳雍县瑞隆砂石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未自上而下开采,擅自改变推进方向、顺层开采、“一面墙”开采、掏采,在开采面邻近本次坍塌山体最终边坡时,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未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超挖坡底,致使坍塌山体前缘部分因开采破坏完全暴露呈悬空状态,受近期爆破震动,坍塌山体结构面进一步被破坏,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坍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88372元。


(四)对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纳雍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瑞隆砂石厂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瑞隆砂石厂违规开采行为未进行查处,复工复产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瑞隆砂石厂未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等现象。对无人机巡查非煤露天矿山风险分析研判不认真,未及时分析台阶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发现矿山掏采现象,组织的风险分析研判不实不细,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纳雍县应急局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5月12日对纳雍县瑞隆砂石厂开展2次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7条,未发现矿山存在顺层开采、台阶超高,“一面墙”开采等重大风险隐患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卢某,纳雍县应急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基础股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对瑞隆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3.王某,纳雍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工作人员,对瑞隆砂石厂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瑞隆砂石厂复工复产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瑞隆砂石厂未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等现象。2023年5月12日参与对纳雍县瑞隆砂石厂开展执法检查,只发现问题隐患3条,未发现矿山存在顺层开采、台阶超高,“一面墙”开采等重大风险隐患等失职失责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到安全生产基础股工作只有1个多月,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态度较好,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深入剖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近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特别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各类安全风险。


2.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法。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决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


3.认真开展好无人机巡查检查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无人机拍摄的图像再次进行分析研判,一家一家“过筛子”,彻底把重大事故隐患查出来,整改到位。凡发现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的、“一面墙”开采、掏采超挖的坚决叫停并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4.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要始终把“打非治违”工作贯穿于日常安全检查,强化信访举报核查,鼓励群众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对露天矿山存在“一面墙”开采、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无证(证照过期)开采、不按开采设计进行建设生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人员,一律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提升安全监管工作的震慑力,着力构建不敢违、不想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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